(2013)浙麗行初字第2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2-17)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書
(2013)浙麗行初字第2號
原告章××。
被告麗水市,住所地麗水市××都區××號。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章××為與被告麗水市征收補償決定行政行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管轄,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市政府針對被征收人個人作出的補償決定而非征收決定為由,指定本案仍由本院管轄。本院遂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章××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了補償協議,故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章××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未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章××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負擔。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人民陪審員 任根龍
二O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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