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南民初字第3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1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 麗蓮南民初字第 30 號
原告:麗水 XX 醫院。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 XX 。組織機構代碼: XX 。
法定代表人:吳 X ,院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雷 XX ,男, 1968 年 8 月 8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系該院辦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水閣工業區 XX 。組織機構代碼: XX 。
法定代表人:王 XX ,執行董事。
原告麗水 XX 醫院為與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3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章作添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麗水 XX 醫院的委托代理人雷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麗水 XX 醫院訴稱:原告與被告雙方系醫療服務合作關系,被告的員工受工傷后由原告給予開通綠色通道搶救治療,所需醫療費按月結清。從 2011 年 3 月開始,被告公司就一直沒有支付醫療費,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醫療費人民幣 20198.92 元。 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醫療費 20198.92 元。
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工商登記檔案、被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原、被告雙方醫療費用交接清單(原件)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常年將因工受傷的員工送往原告麗水 XX 醫院通過綠色通道搶救治療,雙方形成醫療服務關系。原、被告雙方也就醫療費用進行了結算,被告理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浙江 XX 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 麗水 XX 醫院 醫療費人民幣 20198.92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10 元,減半收取 155 元,由被告浙江凱達鋼結構有限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章作添
二 〇 一三年三月十九 日 本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夏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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