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14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2-2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149號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
被告:胡××。
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街××號。組織機構代碼:148439810。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何××。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麗水市××號。組織機構代碼:148861499。
訴訟代表人:占××。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
原告王××與被告胡××、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映青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葉××、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訴稱:2012年5月6日13時25分許,被告胡××駕駛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號大型普通客車(該車投保交強險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沿城東路由南向北行到城東路××麗陽街交叉口,左轉時碰撞沿人行道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即原告,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認定,被告胡××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已預付醫療費68500元,但各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原告認為,被告胡××駕駛機動車行徑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停車讓行,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就原告的相關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作為被告胡××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應與被告胡××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作為被告胡××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并就其承保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應計的保險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58042.28元中的80451.85元(超醫保自費某藥、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2、被告胡××、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扣除第一項交強險賠償后的損失,計77590.43元,扣除已預付的68500元,尚某某9090.43元;3、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就浙K×××××號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應計的保險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
被告胡××辯稱:我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胡××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其不用承擔責任,賠償責任由我公某承擔。我公某已向原告支付醫療費68500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辯稱:一、肇事車輛浙K×××××號大型普通客車我公某投保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二、針對原告訴請的損失項目:1、經鑒定,醫療費存在不合理藥費及超醫保費某。對不合理部分即伙食費、坐便椅費某、增高滕椅費某不予承擔,超醫保費某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當由肇事方承擔。2、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3、護理標準偏高。4、對殘疾賠償金沒有異議。5、營養費標準偏高,原告的傷情不應當有營養費,該費某不合理;6、精神撫慰金10000元偏高;7、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8、交通費應當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票據,按實際發生為準;9、病歷復印費是不合理費某;10、訴訟費保險公某不承擔。
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被告胡××系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工作人員。2012年5月6日,被告胡××駕駛浙K×××××號大型普通客車于城東路××麗陽街交叉口轉彎時碰撞原告王××,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認定,被告胡××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王××受傷后住院治療64日。經鑒定,原告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三個月,前一個月每天兩人陪護,之后每天一人陪護;營養期限為二個月。浙K×××××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就原告醫療費的合理性及超醫保費某某請鑒定,經鑒定,伙食費17.8元不屬于醫療費某范某;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需費某計3183.27元;超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費某19887.8元(其中無不合理費某)。
本院認定原告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1、醫療費76573.3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3、護理費11746.8元;4、殘疾賠償金48005.05元;5、營養費18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7、鑒定費2180元;8、交通費64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151865.21元。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已賠付原告68500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戶口簿、戶籍信息、工商登記材料、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會診單、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交通費票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提供的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胡××負事故全部責任,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余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雙方責任情況予以分擔。被告胡××系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胡××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醫療費80424.43元中的坐便椅150元、加高滕椅500元、伙食費17.8元,不屬于醫療費某范某,同時對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須費某予以扣除。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部分不合理,對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超醫保用藥費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病歷復印費,非原告所受直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因交通事故造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51865.2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包括超醫保費某83371.85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58605.56元(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已墊付58612.2元),由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賠償9887.8元(款已付清),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0元,減半收取595元,由原告王××負擔25元,被告麗水市××交通有限公司負擔5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林映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江煜劍
賠償清單
1、醫療費:76573.3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64天=1920元
3、護理費:97.89元/天×(30×2+60)天=11746.8元
4、殘疾賠償金:30971元/年×5年×31%=48005.25
5、營養費:30元/天×60天=180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
7、交通費:10元/天×64天=640元
8、鑒定費:2180元
合計人民幣151865.21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