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2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4-2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25號
原告:邱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戴 ×× 。
被告:陳 ×× 。
原告邱 ×× 為與被告陳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宋旭霞、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4 月 2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邱 ×× 及其委托代理人戴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 ×× 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 2007 年 2 月初,被告因還債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匯款的方式,分別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 24 日兩次共匯給被告 3000 元,同年 3 月 8 日匯給被告 15000 元,另 4000 元以現金交付給被告,合計 22000 元。雙方因關系破裂, 2012 年 1 月 1 日經他人代寫借條,被告簽字確認,約定每月還款 2000 元,一年內還清。還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 1 、被告陳 ×× 歸還原告邱 ×× 人民幣 22000 元; 2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 ×× 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建設銀行匯款單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邱 ×× 人民幣 220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50 元,由被告陳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邱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宋旭霞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 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