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5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55號
原告:張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雷 ×× 。
被告:陳 × 。
被告:劉 × 。
上述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蔣 × 。
原告張 × 與被告陳 × 、劉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 × 的委托代理人雷 ×× 、被告陳 × 、劉 × 的委托代理人蔣 ×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 × 訴稱:原告與何某某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陳 × 向何某某借款人民幣 135000 元。 2012 年 7 月 24 日,原告與何某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對被告陳 × 的該筆債權(quán)由原告享有,為此,原告向被告陳 × 催收, 2012 年 7 月 31 日,被告陳 × 經(jīng)過結(jié)算,確認其對原告所負債務總額為人民幣 220000 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并承諾從當日起以 220000 元本金按月利率 2% 計息。被告劉 × 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至借款期限屆滿起兩年。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2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 × 、劉 × 辯稱:一、原告與被告陳 × 曾經(jīng)是親戚關(guān)系,張某某筆銀行的貸款要還,向另一人借款,另一人要求張 × 拿其他的資產(chǎn)狀況給他看,張 × 只好讓陳 × 寫一張借條,陳 × 拿著這張借條到這個人處給他看。此人看后才把錢借給張 × ,所以陳 × 不存在向張 × 借款的事實;二、張 × 與何某某向案外人陳某某借款,陳 × 作為擔保人,該案已在貴院判決,陳 × 替原告已經(jīng)歸還了 23 多萬元,即使有借款這個事實的話,也應該要予以扣銷。故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xié)議書、借條、確認書、被告提供的(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19 號判決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 × 向何某某借款 135000 元,事實清楚;原告與何某某離婚后約定該筆債權(quán)由原告享有,兩被告結(jié)算后向原告張 × 出具借條,對該債務進行確認,且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該借條系兩被告對之前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結(jié)算后重新出具,原告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 × 、劉 × 提出未向原告借款以及要求予以扣銷的辯解意見,因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25 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 × 、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 × 借款人民幣 2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 135000 元為基數(shù)從 2012 年 7 月 3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 ×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00 元,減半收取 2500 元,由原告負擔 300 元兩被告負擔 220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躍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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