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3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1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36號
原告:劉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梁 ×× 。
被告:李 ×× 。
被告:俞 ×× 。
原告劉 × 為與被告李 ×× 、俞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吳偉珍、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劉 × 的委托代理人梁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 ×× 、俞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 ×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被告之間系朋友關系。 2011 年 12 月 6 日,被告李 ×× 以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當日原告以現(xiàn)金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被告李 ×× ,由被告李 ×× 出具借條及收條。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李 ×× 、俞 ××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12 月 6 日,被告李 ×× 向原告劉 ×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及收條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身份證明、結婚登記申請書、借條和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 ×× 出具借條向原告劉 ×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 ××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被告李 ×× 與被告俞 ××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發(fā)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 ×× 、俞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 ×× 、俞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劉 ×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1 月 6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30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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