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6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2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67號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住所地:麗水市 ×× 都區 ××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徐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 ×× 、何 × 。
被告:王 ×× 。
被告:包 ×× 。
被告: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縣 ×× 鎮 ×× 路 ××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 。
法定代表人:何 ×× 。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為與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歡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的委托代理人趙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訴稱:被告王 ×× 與被告包 ×× 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9 月 5 日,被告王 ×× 因需要購置起亞 yQZ6440A 轎車(車牌號浙 K ××××× )而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XX ),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按揭貸款人民幣 127000 元,貸款期限約定自 2011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5 日止(即 36 個月),按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利息,還款日為每月 4 日,被告每月歸還本息之和為 3901.10 元,同時若本合同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50% ,約定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加保證,若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日,被告王 ×× 、包 ×× 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以其所購置的起亞 yQZ6440A 轎車(車牌號浙 K ××××× )為前述借款抵押擔保,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被告包 ×× 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承諾對上述款項的還本付息承擔連帶責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償日止。被告浙江凱通汽車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借貸條款履行期間屆滿日后兩年。上述合同簽訂日,原告即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王 ×× 發放貸款人民幣 127000 元。截止 2012 年 3 月前,被告王 ×× 按約履行了還款付息,但自 2012 年 4 月份起至今,被告王 ×× 、包 ×× 已連續拖欠十期本息未付,共計 35109.90 元,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 XX 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二、判令被告王 ×× 、包 ×× 共同歸還貸款本金 107548.40 元,并支付截止 2012 年 12 月 27 日前拖欠的利息 6176.63 元,本息共計 113725.03 元, 2012 年 12 月 28 日后至還清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按合同約定支付;三、判令被告王 ×× 、包 ×× 以其設定的抵押物起亞 yQZ6440A 轎車(車牌號浙 K ××××× )折價或拍賣、變賣之價款對上述貸款本息由原告優先受償;四、判令被告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 ×× 與被告包 ×× 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9 月 5 日,被告王 ×× 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XX ),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按揭貸款人民幣 127000 元,貸款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5 日止(即 36 個月),按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同時若本合同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50% ,約定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加保證,若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日,被告王 ×× 、包 ×× 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以其所購置的起亞 yQZ6440A 轎車(車牌號浙 K ××××× )為前述借款抵押擔保,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被告包 ×× 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承諾對上述還本付息承擔連帶責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償日止。被告浙江凱通汽車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借貸條款履行期間屆滿日后兩年。上述合同簽訂日,原告即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王 ×× 發放貸款人民幣 127000 元。被告王 ×× 按約履行還款付息義務至 2012 年 3 月。但自 2012 年 4 月 4 日起至今,被告王 ×× 、包 ×× 已連續拖欠十期本息未付,共計人民幣 35109.90 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書、第一、二被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第三被告企業檔案查詢、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書、銀行開立帳戶儲蓄卡、機動車登記信息、行駛證、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開立貸款帳戶通某某、個人貸款支付憑證、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貸款帳戶基本信息、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抵押和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借款的義務,被告王 ××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王 ×× 已累計 10 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雙方約定原告有權提前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被告包 ×× 系該借款的共同參與還款人,且本案所涉借款系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王 ×× 、包 ×× 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并提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實現債權費用,因律師費非本案實現債權所必需,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 ×× 、包 ×× 以其共有的浙 K ××××× 號車輛為借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與被告王 ×× 、包 ×× 、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5 日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 XX );
二、被告王 ×× 、包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107548.40 元并支付利息(截止 2012 年 12 月 27 日前的利息為人民幣 6176.63 元,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王 ×× 、包 ×× 以車牌號為浙 K ××××× 號的起亞 yQZ6440A 轎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有權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被告浙江 ××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010 元,減半收取 1505 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 歡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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