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0000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2-2)
麗 水 市 蓮 都 區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00006號
原告:戴 XX ,男, 1952 年 12 月 9 日出生,漢族,住龍泉市 XX 街道 XX 村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 XX ,龍泉市 X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 XX ,女, 1965 年 8 月 28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商住區 X 幢 X 單元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商 XX ,男, 1960 年 7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戴 XX 為與被告 陳 XX 、商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 2 年 12 月 2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李旭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 XX 的委托代理人葉 XX 、被告 陳 XX 、商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 XX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陳 XX 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重新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限 2012 年 4 月 -5 月歸還 20000 元,余款歸還日期另外商定。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因該債務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故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40000 元。
被告 陳 XX 辯稱 : 40000 元借款是事實,但是我丈夫是不知情的,此前我已經還了 30000 元,這 40000 元目前答辯人無能力還款。
被告 商 XX 辯稱:當時 陳 XX 去投資辦廠我是不同意的, 陳 XX 私自向高利貸、朋友借款來辦廠,之后欠下的債都是我 在還, 在 2009 年時我將杭州的房產和河南的房產一并賣掉還債;這筆借款我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兩被告戶籍信息證明及結婚登記申請書、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戴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陳 XX 借款到期后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系在被告陳 XX 與被告商 XX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 XX 、商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戴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800 元,減半收取 40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旭 勇
二 0 一三年二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欣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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