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行初字第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2-2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3)麗蓮行初字第8號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村XX號。
原告金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聯城鎮XX村XX號。
原告金X翠,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新村XX號。
原告金X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村XX幢XX號。
原告金X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村XX號。
五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潛XX,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吳XX,局長。
委托代理人柯XX(特別授權),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金X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XX村XX號。
原告王XX、金X英、金X翠、金X萍、金X珍訴被告麗水市XX局、第三人金X琪房屋登記行政爭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未改變登記內容的換發、補發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更新登記簿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訴請撤銷的由被告麗水市XX局頒發給第三人金X琪的麗房權證蓮都區字第010XX號房屋所有權證未改變原麗房字第032XX號房屋所有權證的登記內容,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XX、金X英、金X翠、金X萍、金X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柔 辰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洪 萬 升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胡 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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