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8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1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84號
原告:顧 ×× 。
被告:劉 ×× 。
被告:藍 ×× 。
原告顧 ×× 為與被告劉 ×× 、藍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連友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顧 ×× 、被告藍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 ××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于 2013 年 1 月 26 日通過擔保人葉某某介紹相識,被告劉 ×× 以做生意周轉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 80000 元,原告交付款項后,被告劉 ×× 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借期為一個星期,未約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支付人民幣 5000 元。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起訴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劉 ×× 、藍 ×× 辯稱:被告劉 ×× 向原告實際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借款后,被告劉 ×× 已歸還 5000 元,但該款是被告劉 ×× 用于賭博,屬其個人債務,被告藍 ×× 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經審理本院認定:兩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 2013 年 2 月 4 日登記離婚。 2013 年 1 月 26 日,被告劉 ×× 出具借條向原告顧 ×× 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未約定借款利率和還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劉 ×× 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歸還 3000 元、同年 3 月 8 日歸還 2000 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身份證明、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借條,被告藍 ×× 提供的被告劉 ×× 的違法犯罪記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劉 ××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劉 ×× 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劉 ×× 歸還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藍 ×× 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被告劉 ×× 有賭博惡習,且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經營方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借款為 40000 元,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劉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顧 ×× 借款本金人民幣 75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顧 ××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800 元,減半收取 900 元,由原告顧 ×× 負擔 100 元,被告劉 ×× 負擔 80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龔連友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顏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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