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3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7)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36號
原告:范 ×× 。
被告:欽 ×× 。
原告范 ×× 為與被告欽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范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欽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 ×× 訴稱: 2011 年 9 月 16 日,被告欽 ××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前歸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欽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查明: 2011 年 9 月 16 日,被告欽 ××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前歸還,被告收到款項后并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欽 ×× 出具借條向原告范 ××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欽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范 ×× 借款本金某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350 元,減半收取 1175 元,由被告欽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杏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