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3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3-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38號
原告:董 ×× 。
被告:包 ×× 。
被告:孫 ×× 。
原告董 ×× 為與被告包 ×× 、孫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葉偉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董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包 ×× 、孫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董 ×× 訴稱: 2011 年 1 月 10 日,兩被告在浪漫星空網(wǎng)吧以辦企業(yè)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半年內(nèi)歸還,按季付息。 2012 年 1 月,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本金,但被告要求繼續(xù)借用,后經(jīng)雙方協(xié)議,歸還原告 50000 元,剩余 50000 元再續(xù)借半年。 2012 年 1 月 10 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為半年。 2012 年 7 月 10 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但被告以種種理由遲遲不歸還。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包 ×× 、孫 ×× 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及利息 6000 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包 ×× 、孫 ××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1 月 10 日,被告包 ×× 、孫 ×× 向原告董 ×× 出具借條一份,載明: “ 今因生意周轉(zhuǎn)需要,向董 ×× 借到人民幣伍萬元整,借期半年,利息三個月付一次 ” 。截止 2013 年 1 月 10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利息 6000 元。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人口信息查某某、流動人口登記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包 ×× 、孫 ×× 出具借條向原告董 ××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包 ×× 、孫 ××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 ×× 、孫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包 ×× 、孫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董 ××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 6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1200 元,減半收取 60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葉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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