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41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2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412號
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住所地:麗水市××都區雅溪鎮××號。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葉××。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梁××。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
被告:周××。
被告:沈××。
被告:何甲。
被告:何乙。
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為與被告周××、沈××、何甲、何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葉偉獨任審判,于2013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梁××、陳××、被告周××、何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何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訴稱:2010年9月26日,被告周××以種香菇為由與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簽訂了《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合同號:蓮農合行(雅溪)循保借字第XX號),借款金額50000元,期限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被告沈××、何甲、何乙為此提供連帶擔保,并于同日簽訂《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2011年9月30日,原告按約發放貸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為9.840060‰,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貸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其到期歸還貸款義務,擔保人也未自覺履行擔保責任。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周××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2、被告沈××、何甲、何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辯稱:借款事實,要求寬限一個月時間歸還。
被告沈××、何甲未作答辯。
被告何乙辯稱:擔保事實,借款應當歸還。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0年9月26日,被告周××以種香菇為由與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簽訂了《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合同號:蓮農合行(雅溪)循保借字第XX號],借款金額50000元,期限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被告沈××、何甲、何乙為此提供連帶擔保,并于同日簽訂《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2011年9月30日,原告按約發放貸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為9.840060‰,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貸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其到期歸還貸款義務,擔保人也未自覺履行擔保責任。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四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款申請書、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周××、沈××、何甲、何乙之間簽訂的個人循環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保證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借款的義務,被告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被告周××未按約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被告沈××、何甲、何乙為該借款擔保,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周××、沈××、何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浙江××農村合作銀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并支付利息(2012年10月20日前利息為4647.31元,之后利息按雙方約定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沈××、何甲、何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0元,減半收取585元,由四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葉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顏冰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