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22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2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226號
原告:文××。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毛××。
被告:謝××。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麗水市××小區(qū)××房××樓。組織機構代碼:7399472XX。
訴訟代表人:吳××。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
原告文××與被告謝××、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映青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的委托代理人毛××、被告謝××、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文××訴稱:2012年10月12日,陳山東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原告與潘某某等四人)在麗水市××都區(qū)老竹××村通往下橋村的路上與被告謝××駕駛的浙K×××××號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以及車上乘客不同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山東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謝××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另經查詢,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浙K×××××號車的交強險。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11958.64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上述損失應先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4954.93元,余額由被告謝××承擔主責80%的賠償責任計5602.97元,被告謝××已支付2059.48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浙K×××××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4.93元;2、被告謝××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43.49元。
被告謝××辯稱:1、本案的責任應按照3:7的比例予以分擔,被告謝××愿意承擔70%的責任。2、醫(yī)療費經鑒定,存在不合理費用,應予以剔除。除鑒定結論外,部分用藥無法確定是否真實被使用,應予以適當扣除。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辯稱: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部分,本次事故共涉5個傷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10000元內按比例予以賠付。誤工的合理天數(shù),應為20天,誤工費標準為75元/天。護理天數(shù)為7天,護理費標準應為75元/天。交通費沒有票據(jù)不予賠付。對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2012年10月12日,陳山東駕駛車牌號為麗水A0194XX號電動三輪車搭乘原告文××等四人在麗水市××都區(qū)老竹××村通往下橋村的路上與被告謝××駕駛的車牌號為浙K×××××號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等五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麗水A0194XX號電動三輪車屬于某動車中的輕便摩托車某某;被告謝××負事故主要責任,陳山東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文××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原告誤工時限為30日,住院7日可設陪護,每日1人。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浙K×××××號三輪摩托車的交強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謝××就原告醫(yī)療費的合理性申請鑒定,經鑒定,1、陪客躺椅費8元,不屬于醫(yī)療費用范疇;2、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需費用計564元。
本院認定原告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1、醫(yī)療費6754.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3、誤工費2936.7元;4、護理費685.23元;5、鑒定費70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11286.64元。被告謝××已賠付原告2059.48元。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文××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謝××的駕駛證、行駛證、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企業(yè)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保險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清單、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謝××提供的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電子轉賬回單、案件抄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謝××負事故主要責任,陳山東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文××不負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中的躺椅費不屬于醫(yī)療費用范疇,本院不予支持,對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須費用亦予以扣除。被告謝××辯稱除上述費用外,醫(yī)療費中仍存有其他不合理費用,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交通費損失情況,本院不予支持。結合本起事故另案受害人的賠償情況,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4896.25元,余額結合事故責任,由被告謝××按過錯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11286.64元,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4896.25元,由被告謝××賠償4473.27元(被告謝××已支付2059.48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負擔60元,由被告謝××負擔1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 映 青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賠償清單
1、醫(yī)療費:7326.7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7天=210元
3、誤工費:97.89元/天×30天=2936.7元
4、護理費:97.89元/天×7天=685.23元
5、鑒定費:700元
合計人民幣1128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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