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0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4-2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02號
原告:吳 ×× 。
被告:鄢 ×× 。
被告:李 ×× 。
原告吳 ×× 為與被告鄢 ×× 、李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躍飛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傅佩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4 月 26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吳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鄢 ×× 、李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 ×× 訴稱: 2011 年 11 月 8 日,兩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7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兩被告僅支付 2012 年 5 月 7 日止的利息,本金及 2012 年 5 月 8 日起的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1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鄢 ×× 、李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鄢 ×× 、李 ×× 出具借條向原告吳 ××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兩被告經原告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本息,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鄢 ×× 、李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吳 ×× 借款本金人民幣 1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24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躍飛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傅佩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謝建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