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4-2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57號
原告:王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涂 ×× 、陳 ×× 。
被告:雷 ×× 。
原告王 ×× 為與被告雷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 ×× 的委托代理人陳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 ×× 訴稱: 2012 年 2 月 2 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80000 元,利息為月利率 2%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80000 元,被告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8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2 年 2 月 2 日,原告王 ×× 與被告雷 ×× 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同日,被告雷 ×× 向原告王 ×× 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款合同、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雷 ×× 與原告王 ×× 簽訂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條向原告王 ××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王 ×× 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24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藍祖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