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64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5-10)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649號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住所地:麗水市大洋路 ×× 號。組織機構代碼: xx 。
訴訟代表人:徐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 ×× 、袁 ×× 。
被告:高 ×× 。
被告:周 ×× 。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為與被告高 ×× 、周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同年 5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的委托代理人袁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 ×× 、周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訴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3 月 2 日,原告與被告高 ×× 簽訂了編號為 xx 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在該份合同中,原告與被告高 ×× 約定了可以循環使用額度為 1300000 元的個人借款,借款額度有效期自 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3 年 3 月 2 日,并約定了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合同的第二十七條約定,如合同發生爭議,向原告住所地即蓮都區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第十三條約定,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編號為 xx 的《個人額度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并辦理了登記手續。在該份抵押合同中約定兩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 都區 ×× 小區 ×× 室的房產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并約定原告在受償時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約定了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債務人支用的借款本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含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雜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在 2011 年 2 月 23 日,兩被告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承諾書。原告分別于 2011 年 3 月 4 日支付被告高 ××500000 元、 2011 年 3 月 7 日支付被告高 ××500000 元、 2011 年 3 月 11 日支付被告高 ××300000 元,共計人民幣 1300000 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 2013 年 3 月 4 日止,被告高 ×× 共拖欠原告貸款本金 1300000 元,利息 35949.83 元,罰息 963.62 元,本金罰息 11033.09 元。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額度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被告高 ×× 不依約歸還貸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周 ×× 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對上述款項負有共同償還責任。原告有權依據合同之約定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息同時以抵押的房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 1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罰息、本金罰息(至 2013 年 3 月 4 日的利息為 35949.83 元,罰息 963.62 元、本金罰息 11033.09 元。 2013 年 3 月 5 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兩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 都區 ×× 小區 ×× 室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為:麗國用( 2011 )第 1242 號,房屋產權證號為:麗房權證蓮都區字第 xx 號、第 xx 號)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對該房產折價、變賣、拍賣等方式取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 、被告支某某告實現債權費用 38500 元; 4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 ×× 、周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3 月 2 日,原告與被告高 ×× 簽訂了編號為 xx 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在該份合同中,原告與被告高 ×× 約定了可以循環使用額度為 1300000 元的個人借款,借款額度有效期自 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3 年 3 月 2 日,并約定了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同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編號為 xx 的《個人額度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并辦理了登記手續。在該份抵押合同中約定兩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 都區 ×× 小區 ×× 室的房產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并約定原告在受償時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約定了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債務人支用的借款本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含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在 2011 年 2 月 23 日,兩被告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承諾書。原告分別于 2011 年 3 月 4 日支付被告高 ××500000 元、 2011 年 3 月 7 日支付被告高 ××500000 元、 2011 年 3 月 11 日支付被告高 ××300000 元,共計人民幣 1300000 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 2013 年 3 月 4 日止,被告高 ×× 共拖欠原告貸款本金 1300000 元,利息 35949.83 元,罰息 963.62 元,本金罰息 11033.09 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兩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額度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房產證復印件、土地證復印件、中國 xx 銀行個人貸款過期催款通某某、中國 xx 銀行結清清單、承諾書、中國 xx 銀行個人貸款開立貸款帳戶通某某、中國 xx 銀行個人額度借款通貸帳戶支用單、中國 xx 銀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中國 xx 銀行個人額度借款通貸帳戶支用單、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中國 xx 銀行結算試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分別與被告高 ×× 、周 ×× 之間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額度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抵押關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的義務,被告高 ××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現被告高 ×× 未按合同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兩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 都區 ×× 小區 ×× 室房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抵押物經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物的折價、變賣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實現債權費用 38500 元,因律師代理費非本案實現債權所必需,本院不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貸款本金某民幣 1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罰息 47946.54 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 2013 年 3 月 4 日, 2013 年 3 月 5 日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高 ×× 、周 ×× 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 都區 ×× 小區 ×× 室的房產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對該房產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7180 元,減半收取 859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杏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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