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04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5-16)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04號
原告賀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某某鎮某某路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重慶市梁平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賀某某與被告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某某、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承建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急需周轉資金,于2009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現金20
000元,約定于2010年1月14日付清,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之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0年2月,本金至今沒有償還。原告多次催收無果,請求判決由被告及時償還借款20
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毛某某于2009年10月14日向原告賀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賀某某現金20
000元,大寫貳萬元整,期限為2010年1月14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無果,現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 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及原告的部分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載明借到原告現金共計20
000元,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作為債權人享有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權利,被告作為債務人應當按約定履行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現由于被告沒有按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償還義務,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
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于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應當按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且借條上沒有約定應當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為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毛某某償還原告賀某某借款20 000元,限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二、駁回原告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毛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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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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