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094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4-2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094號
原告伍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某某鄉某某村某某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嚴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某,男,19xx年xx月x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某某鄉某某村某某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某與被告廖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某某、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1990年3月28日登記結婚,1991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廖某某,1994年7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太少,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性格古怪,不務正業,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于2004年外出,沒有給子女拿撫養費,對家庭不負責任。原告于2012年2月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后,被告仍沒有回家,對家庭不盡任何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臘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0年3月28日在梁平縣某某鄉人民政府(原某某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證。原、被告于1991年10月14日生育婚生女,取名廖某某;1994年7月6日生育婚生子,取名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于2004年起在外務工,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作出了(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被告沒有履行撫養婚生子女的義務和夫妻義務,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62號民事判決書、梁平縣某某鄉某某鄉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原告的陳述與證人廖某某、廖某某、伍某某、余某某的證言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從2004年起在外務工,與原告分居生活,不履行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經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對家庭和子女不履行義務,經勸解原告,無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均滿18周歲,小孩撫養問題不再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伍某某與被告廖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某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