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43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438號
原告:楊××。
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麗水市××都區××街道××村。
訴訟代表人:瞿××。
原告楊××與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系被告村的村民。原告于2000年向被告村口頭承包游泳池,承包費為每年29500元,先付后用。2001年,原告將承包的游泳池退還被告村。2002年,被告村因部分土地被征收,向每位村民發放土地征收補償款20000元,原告一戶三口應得款項為60000元,被告村以承包游泳池暫扣款為由扣留29500元。2006年,被告村做村級財務審計時,審計報告反映應退還原告暫扣承包款29500元,當時的村干部均同意扣還,并在領付款憑證上簽字,但因會計阻擾,至今未退回。為此,原告向白云街道辦事處申請處理解決。2013年3月29日,蓮都區白云街道辦事處作出調處意見,確認原告反映的情況屬實。故請求被告退還原告土地征收補償款人民幣29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0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款項付清日止)。
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2006年11月2日領付款憑證、蓮都區白云街道辦事處關于燈塔某某分紅被扣承包款未承包的應付款調處意見、應付款明細表、2002年7月22日收款收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楊××作為被告村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收益權。被告在原告未承包游泳池后,仍將原告的土地征收補償款29500元予以扣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理應及時返還,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土地征收補償款人民幣2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并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0元,減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蓮都××××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江煜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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