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26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3)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262號
原告(反訴被告):葉××。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祁××。
被告:趙××。
被告:李×。
被告趙××、李×。
被告(反訴原告):付××。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紀××。
原告(反訴被告)葉××與被告趙××、李×、被告(反訴原告)付××健康權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偉榮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反訴原告)付××向本院提交反訴狀。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反訴被告)葉××的委托代理人黃××,被告李×及被告趙××、李×的委托代理人孫××,被告(反訴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訴稱:2012年11月13日,原告在自己經營的內衣店與前來購物的三被告因瑣事發生糾紛,被三被告打傷,后被送往麗水市人民醫院溫州醫學院附屬第六醫院治療,經診斷造成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鏡下血尿等傷勢。經該院治療6天后,原告因傷勢好轉于2012年11月19日出院。針對原告的傷勢,麗水市人民醫院溫州醫學院附屬第六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建議原告出院后休息一周,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另外,在爭執過程中,造成原告內衣店內的貨架、衣褲等破損。為此,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某某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人民幣7211.91元。
被告趙××、李燈甲辯稱:1、關于事情的起因。事發當天是三被告到原告店內選購內衣,原告葉××告訴三被告99元一套,三被告提出買2套,那么2套共計198元。而原告葉××卻刷卡刷了340元,三被告便提出刷錯了,原告又說99元一件,隨后拿另外一件的價格在加上去,但是不論怎么加都不是340元,后來經過雙方理論,原告葉××同意退款,將款項全部退還了。退還了以后,原告葉××大罵三被告。隨后雙方發生沖突。所以我們認為不論內衣價格多少,原告葉××作為商家首先出口辱罵顧客,過錯在先。2、原告葉××先出手打人,原告葉××的處罰決定書可以證實。所以原告在先出口辱罵后又出手打人,錯上加錯。之后三被告的還擊屬于正當防衛。該事件過錯全部在于原告,故應由原告承擔給自己及他人所造成的全部損失。3、原告葉××主張的賠償費用,絕大部分不合法、不合理。首先醫療費中,從出院記錄看,原告本身患有貧血及腎結石。該3400元的醫療費全部系治療其本身疾病所花費,與三被告無任何關系。由此產生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也同樣與三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原告葉××財產損失,更是沒有實際產生,貨架子雖然在沖突過程中倒地,但并沒有損壞,衣服也沒有任何損壞,原告主張該損失沒有任何依據。4、在沖突過程中,被告趙××也被原告打傷,被告李×的小腿也被原告踢的烏青,這有病歷、照片為證。并且李×僅僅踢了原告小腿一腳,不會導致原告需要住院治療,李×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沖突過程中雙方都有損傷,而不僅僅是原告自己有傷,而且雙方身體上的損傷都是拳打腳踢而產生的皮外傷,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療,原告葉××住院治療完全是其本身疾病所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付××辯稱:原告葉××首先毆打被告付××一巴掌,當時被告付××的手機被打落地上而摔壞,被告付××并未毆打過原告,故對原告的損失被告付××不予賠償。
反訴原告付××反訴訴稱:2012年11月13日,反訴原告付××與趙××、李×去反訴被告葉××店內購買內衣,由于被反訴人在收費刷卡時未確定內衣價格而多結算了費用,導致雙方發生口角。被反訴人首先動手打了反訴人一巴掌,同時將反訴人手中拿的蘋果四手機一起打掉地上,花去維修費用1950元,雖然經過維修,目前該手機仍不能正常使用,該手機購買時的價格為4999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手機購買費用4999元及維修費用1950元。
反訴被告葉××針對反訴請求答辯稱:1、反訴被告至今沒有看到任何反訴人付××的手機被被反訴人摔壞的事實及證據。視頻資料也根本不能反映出有一只手機被被反訴人摔落在地的事實。即使有手機被打掉在地上,反訴人主張的費用也是不合理的,維修費用和購買費用不能重復主張。當時雙方確實因為內衣的總價款發生糾紛,但是后來被反訴人同意退還所有金額,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在原告同意全額退款情況下,三被告首先開口辱罵原告存在欺詐行為,所以反訴原告認為事情的起因及過錯都在于反訴被告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經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2年11月13日下午14時40分許,被告趙××、付××、李燈乙在蓮都區晶都步行街“雪峰內衣店”內購買內衣,因內衣價格問題與店主葉××發生爭執。原告葉××先動手打了被告付××一巴掌,被告付××iph0ne4手機掉落地上后損壞。之后原告葉××與被告付××、李×、趙××三人先后相互踢打。在踢打過程中,原告葉××受傷。經法醫鑒定,原告葉××的傷勢未構成輕傷和輕微傷。本院認定原告葉××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3400元,護理費587.34元,誤工費127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交通費60元,合計人民幣5499.91元。反訴原告付××的合理損失為1950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明、公某某政處罰決定書、出院記錄、門診病歷、門診收費收據、住院發票、病情處理意見書2份、交通費發票4張,被告付××提供的手機維修費發票,本院調取的公安機關卷宗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因內衣價格發生糾紛后,雙方沒有通過正常渠道處理,原告葉××作為內衣店店主,先動手毆打顧客被告付××,導致雙方發生互相踢打的糾紛。原告葉××對損害的發生有較大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結合原告葉××的過錯程度,原告葉××的合理損失由被告趙××、李×、付××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反訴原告付××既主張手機修理費,又主張手機購買費用,不合理。反訴原告付××主張賠償手機購買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付××的手機修理費應當由反訴被告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葉××主張貨架等財產損失,其未提供合法的證據證明損失價值,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葉××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損失共計人民幣5499.91元,由被告付××、趙××、李×賠償50%計人民幣2749.96元;
二、反訴被告葉××賠償反訴原告付××手機修理費195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葉××及反訴原告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趙××、李×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反訴被告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偉榮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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