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27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6-3)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27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因本案,于2013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劉××駕駛豫S×××××號大型普通客車沿麗水市蓮都區環城路由北往南行駛,當日6時53分許,途經××市××區環城路10KM+150M路段時,因雪天路滑,被告人劉××駕駛的豫S×××××號大型普通客車車頭左側與道路中間混凝土護欄相刮擦,車身尾部向右橫打滑,并擠壓、碰撞在道路西側的被害人劉某,后豫S×××××號大型普通客車車頭右側碰撞由被害人劉某在事故發生前駕駛并停于現場的贛E×××××號重型普通貨車掛贛E2033掛號中型普通全掛車,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被害人劉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告人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實施〈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經麗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蓮都大隊麗公交認字2013第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系自首。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劉××向交警隊預交賠償款人民幣10萬元,向本院預交賠償款人民幣30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劉××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尸體檢驗鑒定書;5、車輛技術檢驗報告;6、交通事故認定書;7、現場勘查筆錄;8、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9、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10、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1、門診病歷;12、血液酒精濃度報告單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預交部分賠償款,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蔣樂仁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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