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24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5-1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243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留××。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留××駕駛浙K×××××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麗水市蓮都區麗東二村村中自建道路由南往北行駛,當日18時40分許,車輛途經麗東二村××號處,在右轉彎往東行駛過程中,與被害人陳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陳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2年10月24日17時30分許死亡。經麗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蓮都大隊麗公交認定[201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留××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留××駕駛車輛送被害人陳某某前往醫院治療,在到達醫院后撥打報警電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留××的行為已觸犯《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留××有自首情節。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留××的家屬向本院預交了部分賠償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留××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4、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5、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6、交通事故照片及尸體照片;7、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8、現場勘查筆錄;9、扣押、移交物品清單;10、死亡證明;11、行政強某某施憑證;12、公安某某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3、血液酒精濃度報告單;1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15、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16、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人一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留××的家屬向本院預交部分賠償款,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李建平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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