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3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1-3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35號
原告譚某某,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xxxx鎮xxxx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梁平縣xxxxxxxxxxxxxxxxx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xxxx鎮xxxx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溫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譚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7年在廣東省東莞市務工時認識戀愛,1998年5月在重慶市梁平縣xx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1998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名唐某某,2006年收養一女名唐某某。后因結婚證遺失,原、被告于2011年1月在梁平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證。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關系一般,后因相互懷疑對方不忠于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唐某某隨被告生活;養女唐某某隨原告生活。
被告辯稱,原、被告婚姻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好,沒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廣東省東莞市務工時相識戀愛,1998年5月在重慶市梁平縣xx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后因結婚證遺失,于2011年1月在梁平縣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生育一子名唐某某,2006年收養一女名唐某某,F原告以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相互懷疑對方不忠于夫妻感情,因家庭瑣事常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唐某某離婚;婚生子唐某某隨被告生活;養女唐某某隨原告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一致的陳述、結婚證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為此應當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譚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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