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0706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3-6-5)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3)巫法民初字第00706號
原告馬X,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重慶市巫溪縣XX鎮XX村。
被告譚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重慶市巫溪縣XX鎮XX村。
原告馬X訴被告譚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佘妮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X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同居,2006年8月7日補辦結婚登記;楹笥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譚X。由于被告好吃懶做,不務正業,一切靠原告掙錢養活。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外出至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女兒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譚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后并同居生活,2006年8月7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譚X。雙方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告曾于2011年起訴離婚,于2011年4月14日撤回起訴,F原告又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復印件1份、被告及子女的戶口證明2份、巫溪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1份、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1份,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基礎較好,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但不能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雙方應當互諒互讓、正確對待、和睦相處。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馬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佘妮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莫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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