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黔法民初字第01267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2-10-10)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黔法民初字第01267號
原告重慶市黔江區公路養護X段。
法定代表人楊XX,該段段長。
委托代理人李XX,重慶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梁XX,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5月3日(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住重慶市酉陽縣鐘多鎮梁家堡村X組。
被告胡XX(系梁XX之妻),土家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身份證號碼為513524197508190240),住重慶市酉陽縣鐘多鎮梁家堡村2組。
原告重慶市黔江區公路養護X段(以下簡稱養護X段)訴被告梁XX、胡XX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0月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XX、胡XX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養護X段訴稱:2010年8月5日,被告梁XX駕駛的渝HZ0798號普通二輪車與原告所有的ZL30B-II輪式裝載機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胡XX及梁XX受傷。經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梁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胡XX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011年10月25日黔江區法院對此作出判決,由養護X段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費用共計105079.37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7253.29元,養護X段還支付胡XX賠償金67826.08元,梁XX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費用共計45034.02元;以上費用由養護X段和梁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法院執行時將梁XX應承擔的45034.02元一并予以執行,后原告向二被告追償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45034.0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2011)黔法民初字第00963號民事判決書。
2、黔江區法院依法扣劃養護X段在中國建設銀行存款114741元特種轉賬借方憑證。
被告梁XX、胡XX未出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狀和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5日16時40分,養護X段職工謝小兵駕駛屬于養護X段所有的ZL30B-II輪式裝載機在X091線37公里700米處作業時與梁XX駕駛的渝HZ0798號普通二輪車發生相撞,致原告胡XX及梁XX受傷,受傷后,當即將傷者送到黔江中心醫院進行治療,胡XX經治療花去醫藥費48753.29元,養護X段在原告胡XX住院期間支付醫藥費27253.29元及其它費用10000元。2010年8月18日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交字[2010]第0009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小兵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梁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均未達成協議,胡XX向法院起訴要求養護X段和梁XX賠償226378.49元。2011年10月25日黔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黔法民初字第00963號民事判決認為,養護X段與梁XX對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結合本案,由養護X段承擔70%的賠償責任,梁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加之,二車相撞的行為均在行駛過程中造成胡XX受傷的,這種原因力的結合為直接結合,故養護X段與梁XX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由養護X段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費用共計105079.37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7253.29元,養護X段還支付原告胡XX賠償金67826.08元,梁XX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費用共計45034.02元;以上費用養護X段和梁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養護X段沒有自動履行,胡XX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養護X段連帶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等費用67826.08元和梁XX賠償胡XX殘疾賠償金45034.02元,法院依法向養護X段送達執行通知書后,養護X段仍然沒有自動履行,故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依法將養護X段存入中國建設銀的存款114741元(含案款112860.1元等費用)予以扣劃,后胡XX在黔江區法院領取案款112860.1元等費用。后養護X段向梁XX、胡XX追回梁XX應承擔的45034.02元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45034.02元賠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原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養護X段所有的ZL30B-II輪式裝載機與梁XX駕駛的渝HZ0798號普通二輪車相撞,造成胡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后雙方對胡XX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未能達成協議。故胡XX起訴至黔江區法院要求養護X段和梁XX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的責任。黔江區法院按照交警部分作出的責任認定和雙方認可的事實,由養護X段承擔70%的責任,梁XX承擔30%的責任。又考慮到二車相撞的行為均在行駛過程中,其原因力的結合為直接結合。判決養護X段與梁XX連帶賠償養護X段應承擔胡XX賠償款67826.08元和梁XX應承擔胡XX賠償45034.02元。判決生效后,原告養護X段已先行賠付了胡XX112860.1元(含梁XX應賠償45034.02元)的賠償款,款項已超過養護X段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故原告養護X段要求被告梁XX支付超出自己45034.02元賠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養護X段要求被告胡XX連帶支付45034.02元的請求,由于45034.02元賠償款屬被告胡XX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的財產。本案被告胡XX即使與梁XX是夫妻關系,并且享受到該款,但不能因這一事實要求胡XX連帶承擔支付45034.02元的責任,故原告養護X段這一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黔江區公路養護X段45034.02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黔江區公路養護X段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1000元,由被告梁XX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王 敏
人民陪審員 劉維聲
人民陪審員 安邦成
二 0 一二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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