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8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6-20)
(2013)浦行初字第89號
原告錢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鐵。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亞中。
委托代理人潘黎明。
委托代理人朱敬。
原告錢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錢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錢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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