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25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6-18)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259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因本案,于2012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吳××駕駛牌照為浙K×××××的小型汽車,沿麗水市蓮都區水東村往青田方向行駛途經火車站廣場路段時,與由火車站廣場對面橫過馬路的行人洪某發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洪某發受傷在送到醫院后于次日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吳××棄車逃逸,并于同年4月28日到麗水市交警支隊蓮都大隊自動投案。
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的(2012)0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吳××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吳××與被害人家屬于2013年5月14日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吳××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吳××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吳××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事實;3、證人李某某等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吳××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事故現場的事實;4、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情況;5、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洪某發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6、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肇事車輛情況;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吳××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8、賠償協議、諒解書、收條,證明被告人吳××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取得對方諒解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吳××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建平
人民陪審員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徐妙君
二O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