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24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2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240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2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
被告人丁×。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丁×犯盜竊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及其指定辯護人王×、被告人丁×及其辯護人孫××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至21日間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尹×伙同被告人丁×駕駛小面包車到麗水市××都區(qū)碧湖鎮(zhèn)××號,由被告人尹甲爬圍墻進入被害人葉某某家中實施盜竊,被告人丁×在圍墻外望風。兩被告人從該戶盜得 “ 海信 ” 牌液晶電視兩臺(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7500元)及毛某等物后,逃離現(xiàn)場。
歸案后,于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尹×已退賠被害人葉某某損失人民幣751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尹×、丁×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尹×、丁×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共同實施盜竊他人財物的事實;3、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證明其家中財物被盜的事實;4、證人鐘某某、胡某、劉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尹×伙同被告人丁×共同實施盜竊,以及被告人尹乙駕駛車輛的事實;5、蓮價認(2012)246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涉案財物價值情況;6、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7、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丁×辯認被告人尹×的事實;8、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尹×、丁×對案發(fā)現(xiàn)場的指認情況;9、接受證據(jù)清單、民事賠償收條,證明被告人尹×已退賠被害人損失的事實;10、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尹×、丁×的歸案情況;11、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尹×系累犯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用爬圍墻夜間入戶的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提請依法懲處兩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尹×結(jié)伙被告人丁×利用夜間入戶實施盜竊,其犯罪因隱蔽性強,成功的機率增加,且對被害人所面臨的潛在威脅也增強,社會危害性大,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尹×當庭自愿認罪,且歸案后其家屬退賠了被害人大部分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尹×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尹×當庭自愿認罪、且在歸案后其家屬已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丁×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丁×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被告人丁×與被告人尹×在共同盜竊中分工作案,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丁×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丁×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犯罪前科,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對其建議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尹×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尹×、丁×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闕少萍
人民陪審員瞿宗囡
人民陪審員洪萬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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