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商終字第19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22)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浙麗商終字第1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三江××號。
訴訟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松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陽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蔡××。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為與被上訴人松陽××××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2013)麗松商初字第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盧岳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建華、代理審判員孫雅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黃×,被上訴人松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浙K×××××/浙KJ615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各兩份,保險期限均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2012年7月26日,駕駛員王某某駕駛KJ1693/浙KJ615掛車由青田往溫某某向行駛,途徑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330國道30K+450M處時,因避讓對方車輛強光燈,與同方向正常停靠路邊的皖D×××××號貨車及皖D×××××號貨車發生碰撞追尾事故,造成KJ1693/浙KJ615掛車前車頭整個駕駛室嚴重變形受損、右側車輛受損;皖D×××××號貨車整個駕駛室嚴重變形受損、左側車身后及后車廂尾部受損變形、車廂尾部貨物受損;皖D×××××號貨車后廂尾部欄板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該起事故,造成損失:1、KJ1693/浙KJ615掛車主車損失44190.01元,施救費6000元,掛車損失2750元;2、皖D×××××車的施救費4800元,修理及材料費17893元,財產損失5996.50元;3、皖D×××××車的工時費500元。上述款項共計82129.51元。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被告分別于2012年11月12日、同年12月17日賠付67015.94元、6250元,共計73265.94元。余款8863.57元,被告認為原告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須扣減相應的免賠數額及部分施救費不合理,不予理賠。故原告提起訴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各二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機動車行駛證一份、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九份、修理費發票六份、施救費發票二份、發貨運單一份、收條二份、道路運輸證一份、機動車行駛證二份、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一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份、賠償理算清單一份與庭審雙方當事人陳述。
原告松陽××××有限公司在一審中訴請:原告所有的浙K×××××/浙KJ615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各為兩份,保險期限均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2012年7月26日,駕駛員王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KJ1693/浙KJ615掛車由青田往溫某某向行駛,途徑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330國道30K+450M處,因避讓對方車輛強光燈,與同方向正常停靠路邊的皖D×××××號貨車及皖D×××××號貨車發生碰撞追尾,造成KJ1693/浙KJ615掛車前車頭整個駕駛室嚴重變形受損、右側車輛受損,皖D×××××號貨車整個駕駛室嚴重變形受損、左側車身后及后車廂尾部受損變形、車廂尾部貨物受損,皖D×××××號貨車后廂尾部欄板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王某某負全部責任。被告在事故發生后派員到場勘查,定損確認:1、KJ1693/浙KJ615掛車主車損失44190.01元,施救費6000元,掛車損失2750元;2、皖D×××××車的施救費4800元,修理及材料費17893元,財產損失5996.50元;3、皖D×××××車的工時費500元。上述款項共計82129.51元。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賠付67015.94元,于2012年12月17日賠付6250元,共計73265.94元。余款8863.57元,被告以原告車輛超載為由拒絕賠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支付事故理賠款8863.57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一審中辯稱:對原告所有的浙K×××××/浙KJ496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不持異議。因原告所有的車輛主車浙K×××××準牽引總質量為34100KG,而掛車的總質量為39800KG、核定載質量為3200KG,已超過主車的牽引質量。故被告按照商業險合同的約定,免賠部分款項是合法合理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松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某某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告提出原告所有的KJ1693/浙KJ615掛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扣減相應的免賠數額,因原告方承運貨物時并未超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準的載質量,應認定為原告方按照安全裝載規定裝載貨物,且被告在承保時未盡審慎審查的義務,故對該抗辯,不予采納。被告提出原告主張的部分施救費不合理,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有證據證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減少部分施救費,故對該抗辯,亦不予采納。綜上,原告訴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松陽××××有限公司保險金8863.5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被上訴人事故車浙KJ615掛的總質量超過了牽引車浙K×××××的牽引質量,屬于違反安全轉載,上訴人由此主張免賠扣減,原審認定上訴人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屬認定事實不清。首先,兩車的保單屬于兩份獨立的保單,保險人只有義務分別對投保人投保的保險標的進行審查,其次,主車和掛車屬于不同品牌,說明兩車屬于可分離并不匹配的主掛車,最后,車主如何匹配主掛車屬于車主的權利,但車主的匹配違反了相關安全裝載的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后果。2、道路運輸證并沒有當庭提供用于質證,原審對該證據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3、上訴人曾告知被上訴人施救費用過高,只能賠付規定的部分,被上訴人同意后卻又以此為由提起訴訟,違反誠信原則,原審本不應支持。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查明事實,撤銷原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松陽××××有限公司答辯稱:1、道路運輸證在原審的第二次庭審中已經予以質證,不存在程序不合法的問題。2、發貨單的數量并不能證明車輛實際承運的重量,發貨單填寫時事故車輛并未過磅,不能直接認定其超載,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也并未認定本次事故車輛存在超載,根據相關部門關于車輛超載的規定,未經檢測不能認定車輛超載,上訴人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事故車輛超載,不能以此主張免賠。3、上訴人至今未提供主掛車分離免責的證據和文件規定,根據有關部門發放的車輛營運證表明,本案的主掛車屬于一體,上訴人的該主張并無法律依據。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主要存在以下三個爭議焦點:一、事故車輛是否存在超載情形,上訴人是否可由此主張合同約定的免賠率;二、原審是否存在未將證據交由雙方質證的程序違法情形;三、原審認定的施救費數額是否過高。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車輛存在超載問題,且被上訴人提供的道路運輸證表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系將本案主車和掛車作為一體準予從事道路運輸活動。上訴人僅以主車的準牽引總質量(34100千克)小于掛車的整備質量和核定載質量之和(39800千克)為由主張事故車輛超載,但上訴人自身出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某制保險單載明主車的核定載質量為40000千克。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實踐中以主車準牽引總質量作為是否超載的標準這一事實,也未能就超載系以行駛證中載明的主車準牽引總質量而非以保單中約定的主車核定載質量作為認定超載依據進行明確釋明,故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原審認定事故車輛并未存在超載情形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審在第二次庭審中已將道路運輸證作為證據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上訴人也發表了相應的質證意見,故并不存在程序不當之情形。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施救費用存在不合理部分,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達成同意減少施救費的協議,故對于上訴人的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盧岳平
審 判 員 張建華
代理審判員 孫雅和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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