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申字第13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8)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申字第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陳甲。
委托代理人:姚××。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葉××。
委托代理人: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陳乙。
再審申請人陳甲因與被申請人葉××及陳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0)麗青商初字第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永甲請再審稱:2012年其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司法拘留時,才得知青田法院于2010年判決其對陳乙欠葉××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沒有簽署過與被申請人葉××相關的任何借條的擔保字樣。陳乙向葉××借款的借條上擔保人處“陳甲”的字跡并非其所寫。其在2013年1月23日,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對該字跡進行鑒定,得出結論非其所寫。一審法院未經傳票傳喚即作出缺席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葉××提交意見稱:陳甲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理由:1、陳永甲請再審,目的在于拖延時間,賴帳不還,惡意報復。2、陳永乙拘留后才得知負連帶清償責任,完全捏造。其女兒周某某在起訴前多次催討、起訴后均已告知陳乙、陳甲起訴一事。3、陳甲提交的字跡鑒定書毫無意義,站不住腳,算不上新證據。4、陳永乙法院未經傳票傳喚即作出缺席判決,缺乏依據。
本院認為:陳甲在申請再審時提供一份由其單方委托的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待證債權人為葉××的160萬元的借條上擔保人簽字“陳甲”非其所寫;經審查,該鑒定意見的結論是傾向性意見,不是確定性意見,不足以推翻原判決。關于法院是否對陳甲未經傳票傳喚即作出缺席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問題;經審查,該案一審案卷內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反映已向陳甲、陳乙郵寄送達傳票,因陳甲遷移新址不明、陳乙本人在國外而家里人拒收而退回,之后,一審法院向陳甲和陳乙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予以開庭審理并判決,一審法院審理該案符合法定程序。陳永甲請再審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陳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吳金花
審判員 江少玲
審判員 艾 杰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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