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申字第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6-17)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申字第9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焉××。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葉甲。
委托代理人:吳××。
委托代理人:劉××。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葉乙。
申請再審人焉××、何××與被申請人葉甲、葉乙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麗民終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申請再審人焉××、何××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一)項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何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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