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行初字第7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5)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書
(2013)浙麗行初字第7號
原告洪××。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麗水市,住所地麗水市花園路××號。
法定代表人黃××。
委托代理人譚×。
委托代理人李××。
第三人麗水市××都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麗水市××都區××村。
法定代表人胡×。
委托代理人張×。
委托代理人姚××。
原告洪××與被告麗水市申請撤銷土地使用權證登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雙方實質性爭議需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予以解決,故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洪××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負擔。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人民陪審員 李 巖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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