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70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1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706 號
原告:厲 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嶺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梁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村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第三人:湯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路 x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原告厲 x 為與被告楊 xx 、第三人湯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7 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葉偉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厲 x 訴稱: 2011 年 9 月 18 日,被告楊 xx 因償還銀行貸款向原告借款。經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楊 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0 元,原告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前將款項交付于被告楊 xx 指定銀行賬戶。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即從 2011 年 9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9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2.5% 計算。如果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歸還本息,除支付約定利息外,每逾期一日承擔借款總額萬分之十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委托第三人湯 xx 向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并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將借款人民幣 1200000 元匯至湯 xx 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賬號為 6228451080003262018 。同日,湯 xx 將借款人民幣 1200000 元匯至被告楊 xx 指定章 xx 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賬號為 4340611490023335 。借款后,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楊 xx 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計人民幣 1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楊 xx 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 50330 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所列被告及第三人主體資格不明確,不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厲 x 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葉偉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 0 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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