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3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7-9)
(2013)浦行初字第130號
原告吳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鄧建平。
委托代理人哈恒烈。
第三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吳紅梅。
委托代理人金永紅。
委托代理人張敏俊。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拆遷行政許可一案,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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