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5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7-18)
(2013)浦行初字第154號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劍峰。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林鎮政府)信息公開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收到原告起訴狀,經審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等,被告三林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18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田某某,被告三林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劍峰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原告田某某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經法庭釋明,仍堅持已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負擔25元。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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