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49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17)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490 號
原告:季 XX ,男, 1972 年 2 月 9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道 XX 村 39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管 XX ,男, 1972 年 12 月 1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 148 號 403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季 XX 為與被告管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旭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季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管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季 XX 訴稱: 2010 年 4 月 8 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3.5% 計算,借期 1 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支付 2011 年 5 月 1 日前的利息。 后 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9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管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管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季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9 日 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560 元, 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旭 勇
人民陪審員 葉 鳳 花
人民陪審員 黃 士 祥
二 O 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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