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3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39 號
原告:沙 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孫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道 xx 村 xx 號,現住 xx 市 xx 區 xx 新村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被告:周 x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村 xx 村 xx 號,現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原告沙 x 為與被告倪 xx 、周 x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沙 x 的委托代理人孫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倪 xx 、周 x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沙 x 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2 年,被告倪 xx 以經商缺少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 1000000 元,口頭約定月利率 2% 。 2012 年 12 月 18 日,被告倪 xx 向原告出具一張 1000000 元的借條。但至今,兩被告未歸還分文借款,利息亦未支付。為此,請求:一、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倪 xx 、周 x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2 年 12 月 18 日,被告倪 xx 向原告沙 x 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本人因經商缺資,今向沙 x 借到人民幣壹佰萬元(現金交付),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條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身份證、兩被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倪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沙 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倪 x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被告倪 xx 與被告周 xxx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 xx 、周 x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倪 xx 、周 x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沙 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4580 元,減半收取 729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六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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