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89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892 號
原告:湯 xx ,女,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尹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室,現住 xx 市 xx 區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單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室,現住 xx 市 xx 區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湯 xx 為與被告單 xx 、單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湯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尹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單 xx 、單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 xx 訴稱:原告與兩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8 月 1 日,兩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5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5% 計算,每季度付一次,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兩被告均未歸還借款本息。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單 xx 、單 xx 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 10000 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單 xx 、單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8 月 1 日,被告單 xx 、單 xx 向原告湯 xx 借款人民幣 15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 1.5% 計算,每季度付一次。借款后,兩被告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之后又支付給原告人民幣 10000 元,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流動人口登記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單 xx 、單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湯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兩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單 xx 、單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單 xx 、單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湯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并扣除兩被告已支付的利息 1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250 元,減半收取 212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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