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78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5-8)
(2013)甬慈刑初字第78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3)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鄭聰婷、被告人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份左右至2013年3月19日期間,被告人葉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騎車在慈溪市城區的路邊、工地等處銷售淫穢光碟,于2013年3月19日被民警查獲,并查扣“性愛不一般”、“性愛大揭秘”等疑似淫穢光碟共計302張。經鑒定,被查扣的光碟中有292張光碟屬淫穢光碟。
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檢查筆錄、清點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鑒定報告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葉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光碟,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查扣的淫穢光碟292張等物,依法均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查扣的淫穢光碟二百九十二張等物(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楊 健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謝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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