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8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7-16)
(2013)甬慈催字第84號
申請人:溫州市某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繆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溫州市某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號碼為40200051/21006698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2013年2月4日、出票金額200 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科興電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寧波保稅區宏藍貿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寧波慈溪農村合作銀行范市支行營業部、背書人寧波保稅區宏藍貿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為申請人)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溫州市某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案申請費100元,由申請人溫州市某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交納本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堅 鋒
審 判 員 宋 國 梁
審 判 員 張 南 芾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 書 記 員 龔 雅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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