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87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7-16)
(2013)甬慈催字第87號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包裝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莊某某,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包裝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7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號碼為40200051/20998882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2012年10月9日、出票金額100 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天元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特力工具廠、付款行慈合行天元支行、背書人慈溪市特力工具廠等,持票人為申請人)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廣州市某某包裝設備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案申請費100元,由申請人廣州市某某包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交納本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堅 鋒
審 判 員 宋 國 梁
審 判 員 張 南 芾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 書 記 員 龔 雅 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