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1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4-12)
(2013)甬慈商初字第110號
原告:寧波市××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中央大廈北××室。組織機構代碼:67769012-X。
法定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陸××。
委托代理人:楊乙。
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甸戎村。組織機構代碼:73699530-3。
法定代表人:林甲。
被告:林甲。
被告:楊甲。
被告:林乙。
被告:慈溪市××工××司。住所地:慈溪市××××甸戎村。組織機構代碼:78679612-6。
法定代表人:林丙。
被告:林丙。
被告:應××。
原告寧波市××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信××)為與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森××)、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以下簡稱銀億公××)、林丙、應××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華蓓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訴訟期間,因原告互信××申請保全,本院于2013年4月1日查封登記在被告應××名下的相關房產。2013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互信××的委托代理人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森××、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林丙、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互信××起訴稱:案外人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宏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寧某慈溪農村合某某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借款2500000元,由原告為博宏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同日,被告楊森××與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與林丙、應××分別與原告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七被告為博宏公司的銀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反擔保保證的范圍為原告承擔擔保責任范圍及其他必要費用、利息及實現追償的費用;同時約定如果原告為博宏公司代償債務,則博宏公司必須如數返還代償的本金、利息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催討差旅費等。因博宏公司未在約定的借款期限返還借款,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代博宏公司償還借款及其利息2572620.27元。博宏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代償款,被告楊森××、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林丙、應××也未履行反擔保保證義務。現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楊森××、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林丙、應××即時支某某告代償款2572620.27元,并支某某告自2012年12月26日始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損失;2.七被告共同支某某告為該債務產生的律師費1199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七被告承擔。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七被告對其應支某某告的代償款及利息損失互負連帶責任,同時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被告楊森××、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林丙、應××未作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原告為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擬證明博宏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2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日始至2012年11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為0.78%的事實;
2.保證合同一份,擬證明原告與合作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博宏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保證合同項下產生的債權人的所有債權等事實;
3.借款借據一份,擬證明合作銀行向博宏公司發放貸款2500000元的事實;
4.反擔保合同四份,擬證明原告與七被告及博宏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七被告為博宏公司的債務承擔反擔保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5.寧某慈溪農村合某某行特種轉帳傳票一份,擬證明原告代博宏公司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合計2572620.27元的事實;
6.委托律師合同一份,擬證明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119900元的事實;
7.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各一份及婚姻狀況證明二份、結婚登記審理處理表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二份及戶籍證明二份、身份證件二份,擬證明被告林甲、楊甲系夫妻,被告林丙、應××系夫妻的事實。
因七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7,真實、合法,與本案爭議事實存在關聯,故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證明力;原告提供的證據6,因原告已經放棄相關訴訟請求,已與本案無關聯,故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結合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林甲、楊甲、林乙系被告楊森××的股東,被告林甲、楊甲系夫妻;被告林丙、應××系夫妻,也系被告銀億公××的股東。2012年6月1日,案外人博宏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編號為822112012002424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合作銀行向博宏公司發放貸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日始至2012年11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為0.78%。當日,合作銀行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博宏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范圍為保證合同項下產生債權人的所有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融資過程中墊付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付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的費用。同日,原告與博宏公司及七被告分別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七被告為博宏公司債務承擔反擔保的連帶保證責任,反擔保的范圍為原告在擔保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實際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利息及實現追償的費用,反擔保期限為自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五年;約定博宏公司必須如數返還原告代償的借款本金、利息,同時承擔原告為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催討差旅費等,并按日萬分之八承擔代償期間的利息損失,七被告對博宏公司某某應某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作銀行已于2012年6月1日向案外人博宏公司發放貸款2500000元。2012年12月26日,因案外人博宏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原告代博宏公司支付合作銀行借款本息合計2572620.27元。此后,博宏公司未返還原告代償款,七被告也未承擔反擔保義務。
本院認為:案外人博宏公司與合作銀行之間設立的借款合同、原告與合作銀行之間設立的保證合同、原告與七被告之間設立的反擔保合同均合法有效。案外人博宏公司未及時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原告根據其與合作銀行之間設立的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連帶責任保證義務,代博宏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權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楊森××、林甲、楊甲、林乙、銀億公××、林丙、應××承擔反擔保責任。因七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各個被告之間應某擔的反擔保的保證份額,故七被告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現原告要求七被告支付已由原告代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572620.27元,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以2572620.2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損失,并由七被告互負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七被告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案外人博宏公司追償。七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庭宣告判決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林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某某告寧波市××擔保有限公司墊付款2572620.27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以2572620.2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林丙、應××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互負連帶責任;
三、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林丙、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40元,減半收取計14170元,由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林丙、應××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慈溪市××鑄件有限公司、林甲、楊甲、林乙、慈溪市××工××司、林丙、應××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某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為寧某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華蓓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書記員 沈佳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