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9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10)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092 號
原告:藍 xx ,女,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畬族,住 xx 縣 xx 畬族 xxx 村 xx 頭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弄 x 號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沈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 xx 號,現住 xx 市 xx 區 xx 工 xx 區 xx 幢 x 單元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藍 xx 為與被告沈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藍 xx 的委托代理人周 xx 、被告沈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藍 xx 訴稱: 2009 年 5 月 21 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約定月息 1.5% ,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被告向原告陸續支付了利息 3800 元,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0 元并支付約定利息(利息從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沈 xx 辯稱:本案借條上雖寫借款 40000 元,但實際借款只有人民幣 16000 元,且已陸續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 4800 元。
經審理查明: 2009 年 5 月 21 日,被告沈 xx 向原告藍 xx 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5% 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利息 3800 元,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沈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藍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 xx 抗辯稱本案實際借款只有人民幣 16000 元,并且已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4800 元,因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藍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 38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430 元,減半收取 715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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