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73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22)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730 號
原告:李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鄉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 xx , xx 市 x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x 村 xx 幢 xx 號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李 xx 為與被告毛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 xx 的委托代理人李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xx 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毛 xx 以在麗水開金點子公司時缺少資金為由,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被告取得款項后,又親筆出具了收款確認書一份。被告借款后一直沒有歸還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毛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12 月 29 日,被告毛 xx 向原告李 xx 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并出具借條及確認書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及確認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毛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李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毛 x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毛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08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 O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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