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67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1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672 號
原告: xx 銀行 xx 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住所地: xx 市 xx 區 xx 街 xx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x 。
訴訟代表人:樓 xx ,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祁 xx 、黃 xx ,浙江 x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 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片 xx 村 xx 號,現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號 x 單元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葉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x 村 xx 頭 x 號,現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號 x 單元 x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為與被告周 x 、葉 xx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杏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吳偉珍、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 x 、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訴稱: 2010 年 3 月 25 日,被告周 x 因購買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69000 元,原、被告雙方并簽訂《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 x 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36 個月,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止,被告葉 xx 作為共同參與還款人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周 x 以所購車輛作為抵押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放款義務,但截止到 2012 年 11 月 15 日,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周 x 的汽車消費貸款有 6 期未按時歸還。為此,請求:一、依法解除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簽訂的編號為 2010 年麗中大汽車分期 089 號《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貸款合同》;二、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歸還原告貸款本金 75104 元,罰息 2044.60 元(罰息暫計算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起的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支付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止);三、判令第一被告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周 x 、葉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0 年 3 月 25 日,被告周 x 因購買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69000 元,原、被告雙方并簽訂《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 x 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36 個月,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止,被告葉 xx 作為共同參與還款人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周 x 以所購車輛作為抵押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放款義務,但截止到 2012 年 11 月 15 日,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周 x 的汽車消費貸款有 6 期未按時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兩被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被告周 x 機動車行駛證、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信用額度申請表、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付款憑證、長城卡購車分期付款共同還款人承諾書、 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 、周 x 浙 KJ7719 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欠款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周 x 簽訂的《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貸款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周 x 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現被告周 x 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達六期以上,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周 x 償還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葉 xx 作為共同還款人在共同還款承諾書中簽字,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周 x 以其所有的浙 KJ7719 號雅閣轎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抵押物經合法登記,故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 周 x 、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與被告周 x 簽訂的編號為 2010 年麗中大汽車分期 089 號《長城信用卡購車分期貸款合同》;
二、被告 周 x 、葉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75104 元、罰息 2044.60 元 (罰息暫計算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起的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支付至 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 xx 支行對抵押物浙 KJ7719 號雅閣轎車的折價、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72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杏平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 O 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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