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65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8)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656 號
原告:王 xx ,女,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花苑 xx 幢 x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包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x 鎮 xx 村 x 街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被告:孫 xx ,女,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路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王 xx 為與被告包 xx 、孫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歡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施麗青、人民陪審員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 xx 的委托代理人潘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包 xx 、孫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 xx 訴稱: 2012 年 6 月 14 日,被告包 xx 、孫 xx 以 xx 市 xxxx 網吧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王 xx 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一個月歸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包 xx 、孫 xx 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包 xx 、孫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2 年 6 月 14 日,被告包 xx 、孫 xx 向原告王 xx 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材料、借條和收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包 xx 、孫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王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包 xx 、孫 xx 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 xx 、孫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包 xx 、孫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王 xx 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80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歡
代理審判員 施麗青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 O 一三年七月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