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20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2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207 號
原告:周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黃村鄉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 XX 、陳 XX ,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 XX ,男, 1986 年 12 月 30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臘口鎮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王 XX ,女, 1987 年 2 月 9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臘口鎮 XX ,現住麗水市紫金新村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原告 周 XX 為與被告 姚 XX 、 王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周新云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 周 XX 的委托代理人陳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姚 XX 、 王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 XX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2 年 9 月 5 日 ,被告姚 XX 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 2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息 2% 計算,未約定本金歸還期限。借款后被告姚 XX 未依約支付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催討均無果。為此,請求: 一、依法判令倆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9 月 5 日 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姚 XX 、 王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姚 XX 與被告王 XX 系夫妻關系。 2012 年 9 月 5 日,被告姚 XX 向原告周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按 2% 計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戶籍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姚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周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姚 X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被告姚 XX 與被告王 XX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 XX 、王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 XX 、王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周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9 月 5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90 元,減半收取 19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新云
二 0 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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