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0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7-31)
(2013)黃浦行初字第206號
原告鄭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顏某,女,某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某局工作人員。
原告鄭某訴被告某局(以下簡稱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顏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程序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適用法律依據],于2013年2月6日作出某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鄭某,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
原告訴稱:被告將原告申請公開的“解放初期四明銀行的房地產登記書面記載”信息隨意拆分成四項分別處理,又對其中非原告獲取內容的“文號為壹壹叁叁肆的《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信息答復不存在。原告認為被告任意拆分原告申請內容,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訴請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某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的原申請內容不明確,經兩次補正后,被告將其中能判斷指向具體信息內容的部分分別予以答復,其中的文號為壹壹叁叁肆的《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信息,經查詢后沒有找到,遂答復不存在。被告作出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2年12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開“解放初期四明銀行的房地產登記書面記載”的申請后予以受理。因認為原告申請內容不清晰,被告分別于2013年1月11日、同月18日兩次要求原告補正。被告確認其“……申請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文號是18290;特定的文件名稱是房地產登記書面記載。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文號是‘壹壹叁叁肆’。還有913弄房屋出租以列表方式登記的書面記載。當然這些都包含在本次這項申請內容之中,都是解放初期四明銀行的房地產登記書面記載”。期間,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作出答復的期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被告經審查,對原告補正內容中“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文號是18290;特定的文件名稱是房地產登記書面記載。913弄房屋出租以列表方式登記的書面記載”的申請內容另行予以答復。對“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文號是‘壹壹叁叁肆’”的內容,經檢索檔案后未查找到相關信息,遂于2013年2月6日作出某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文號為‘壹壹叁叁肆’的《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維持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第一次補正告知書、第一次補正材料、延期答復告知書、第二次補正告知書、第二次補正材料、某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掛號信回執、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出示的某某等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補正告知、答復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對經原告補正后的多項申請內容分別予以答復的做法并無不當。被告經至檔案部門查找,未發現涉案的“文號為‘壹壹叁叁肆’的《上海市土地房產所有證》”的信息,遂認定該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厲傳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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