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33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7-24)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3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3)松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A,被上訴人甲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A于2012年9月3日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甲單位提出要求獲取“某某基地的: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3、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的信息。隨后,A向甲單位寄送了上述申請表。甲單位于2012年9月4日收到上述申請,并于同年9月24日作出滬松規土信(2012)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告知A,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1、2項屬于甲單位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予以提供,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3項不屬于甲單位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同時,甲單位提供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即:1、標段一地塊對應的10074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滬松府土(2010)131號《關于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某某基地標段一地塊實施聯合土地儲備并進行前期開發的批復》;2、標段二地塊對應的10074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滬松府土(2010)136號《關于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某某基地標段二地塊實施聯合土地儲備并進行前期開發的批復》;3、標段三地塊對應的100701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滬松府土(2010)133號《關于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某某基地標段三(佘山動遷安置基地)實施聯合土地儲備并進行前期開發的批復》;4、標段四地塊對應的10074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滬松府土(2010)122號《關于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某某基地標段四地塊實施聯合土地儲備并進行前期開發的批復》。A不服,以甲單位提供的第1項、第2項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且與其申請要求提供的信息不符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甲單位提供某某基地即[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要求提供相關完備真實有效的信息。
另查明,某某基地系分期開發的地塊,其拆遷許可證[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涉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即為甲單位提供的上述政府信息。
原審認為,甲單位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A明確其向甲單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拆遷許可證[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涉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甲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向A作出了答復意見,并提供了相應的政府信息。A所稱甲單位提供的涉及某某基地即[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完備,缺乏證據證明。故甲單位的答復,并不存在法定應予撤銷的情形。A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難以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A負擔。判決后,A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A上訴稱: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甲單位針對其第3項申請作出的答復予以認可。被上訴人提供的第1、2項政府信息不完整,與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紅線不一致,拆遷范圍應以被上訴人標注的規劃紅線為標準,但上訴人至今未看到該規劃紅線范圍。被上訴人應查明規劃紅線與實際拆遷范圍、拆遷面積是否相符,并標明四塊地塊的面積、位置。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甲單位辯稱: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已經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法律規定將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應的全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提供給了上訴人。被上訴人作出的《答復書》,職權依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甲單位仍以一審時已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依據證明其作出《答復書》的行政行為合法。本院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意見后確認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被上訴人甲單位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依法進行答復的法定職責。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上訴人A向被上訴人申請公開“某某基地的: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3、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的信息。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1、2項為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許可證涉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被上訴人經查詢,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答復書》,答復上訴人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1、2項屬于被上訴人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予以提供,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3項不屬于被上訴人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同時,被上訴人提供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即某某基地分期開發的四塊地塊所對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被上訴人作出的上述答復意見,并無不當。
上訴人認為拆遷范圍應以被上訴人標注的規劃紅線為準,被上訴人提供的第1、2項政府信息不完整,與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紅線不一致。對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確認其已向上訴人提供了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許可證涉及的全部四塊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上訴人雖有異議,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拆遷許可證還涉及其他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批準的文件,故本院對于上訴人的上述意見,難以采信。
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A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陸維溪
代理審判員 侯 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